这是一个疯狂的起诉案!入禀法庭,起诉政府,索取巨额赔偿。
这种案件,两种可能性最大:
(1)起诉人要红,要博取知名度,成为媒体焦点。
(2)律师会红,律师楼会因为案件受公众关注;惟,业内人可能不屑一顾。
一位名叫哈达的仁兄,不满大马政府展延和取消隆新高铁,所以起诉政府,并且要求巨额赔偿,每人赔偿100万令吉。
隆新高铁在第7任首相马哈迪医生和第8任首相慕尤丁任期内,分别遭展延和取消,以致我国必须面对3亿6600万令吉的赔偿。 去年12月30日,哈达向吉隆坡高庭入禀诉状,将马哈迪和慕尤丁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,时任首相署(经济事务)部长慕斯达法、时任交通部长魏家祥,以及大马政府为第三、第四,以及第五答辩人。
哈达要求五造赔偿,理由是“展延和取消高铁”,导致大马面对3亿6600万令吉的损失,同时也要求恢复隆新高铁计划之际,要求5名答辩人为疏忽渎职,违反大马人利益的行为向所有大马人赔偿。 他要求法庭裁决,答辩人必须赔偿100万令吉给他,以及每一位大马公民。 不过,他的成功率近乎零。
倘若法官让案件进入审讯阶段,日后政府恐怕难以有效治国,须分心处理可能接踵而来的诉讼案,因为政府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。 哈达的情况是,博红,博曝光率的做法,其入禀动作对政府政策没啥影响。 若哈达胜诉,政府治理国家期间将有更多顾虑和限制,三五不时面对民众的入禀起诉,哪还有时间管理国家?
阻止政府政策
之前也曾经有个类似的例子,但,入禀者不是要求政府赔偿,而是要阻止政府执行某项政策。 36年前,时任国会反对党领袖的年林吉祥挑战政府,要求法庭阻止大马政府兴建南北大道。 1987年8月18日,林吉祥入禀槟城高等法庭申请一项临时禁令,阻止政府及马友乃德签署南北大道合约。后来,法庭驳回临时禁令。
林吉祥继续上诉,当时三司喻令在“可自由运用”的情况下发出临时禁令,同时喻令提早审讯这起官司。尔后,法官VC佐治,驳回政府及马友乃德要撤消该项临时禁令的上诉。
同年的10月27日,林吉祥和卡巴星等100多人,在“茅草行动”大逮捕下被扣留。
1988年3月16日,最高法院以3票对2票,接受政府及马友乃德的上诉及撤消临时禁令。两天后(18日),政府与马友乃德签署南北大道合约。 当时的最高法院下判时指出,林吉祥没有法定地位(locus standi)提出诉讼。
如今的“展延和取消”隆新高铁的入禀案,答案很可能会一样,当事人哈达没有法定地位提出诉讼。
若民众不满政府,最好和最直接的方式,就是每5年一次的大选,换掉你不满意的人。
同时,在政府5年的任期内,加强监督与制衡的力量及声音,让政府受监督,不敢也不能任意妄为,此外鼓励在野党以提出替代政策,让民众做比较。 哈达选择入禀法庭的做法,看似正确,实有“滥用司法程序”之嫌。
我并不是否定,入禀法庭挑战政府决策的权力,这是《联邦宪法》赋予民众的权力。但,还有更重要,门槛更低,更能让掌权者倍感压力的方式表达不满。